当前位置:价值范文网>范文大全 > 申请书 > 调查取证申请书9篇(全文完整)

调查取证申请书9篇(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 2023-04-03 16:00:08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调查取证申请书9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调查取证申请书9篇(全文完整)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通过申请书,我们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写起申请书来就毫无头绪?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调查取证申请书(最新9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b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___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___共同生活期间,经济上完全由___管理。现___声称,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奖金等全都交予___,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内容。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___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二

申请人:伍XX,女,汉族,1976年XX月X日出生,广州市XX人,住址:广州市XX区XX镇XX路29号,手机:137117XXXX7。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83858533手机:13724825670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职权向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XX的实际月总收入工资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原告)与何XX(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贵院将于20xx年8月16日开庭审理(案号(20xx)越法民一初字第2320号),申请人于20xx年8月9日收到贵院送达的《被告证据目录》(有关质证意见开庭时发表),申请人认为被告提交的《工资收入》存在隐瞒及低报工资额的情况,被告实际的月工资总额远比《工资收入》中5000元/月高,被告作为大型人力资源公司的市场运营部经理,一直以来被告均对申请人称其工资额在12000元/月。申请人起诉离婚后,被告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的责任,不愿按实际工资额承担儿子何X潢的抚养费,采用低报工资额的方式,实际上恶意逃避承担抚养责任的表现,严重损害何X潢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何昊潢患有严重的脑瘫后遗症,医疗费很高,如果贵院采纳被告的《工资证明》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抚养费,无法保障何昊潢的生活所需,此前申请人及代理人曾试图向被告的单位调取被告的实际工资单,但遭到拒绝。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及何X潢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职权向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XX实际总收入的工资单。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伍XX

委托代理人:律师

20xx年8月8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提取申请人销售给原告xx公司同批次的乳液产品封样作为鉴定样品。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申请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xx)xx初字第xx号。现原告申请对我司产品进行质量鉴定。

应贵院通知,我司代理人到法院鉴别原告提交的鉴定样品。因原告送交法院的`鉴定样品已拆封,无法证实样品来源,原告关于样品是申请人的技术人员开封后取样试验的剩余品的说法,与包装净重和样品重量的差别明显缺乏合理性。

申请人出售的产品每桶净重200KG,在制漆试验中占全部材料10%的比例,即使取样试验,剩余产品重量也会超过100KG,否则不是试验而是生产了。从原告送交法院的约定十几公斤的样品来看,这显然不可能是试验后的剩余品。因此,申请人无法确认该样品为我司产品,不同意使用该样品进行鉴定。

我司产品出厂前,均须取样检测并留样封存,检测合格后才可出厂销售。为方便法院查明事实,在原告不能提供我司供给的每批次原始产品供鉴定的情况下,我司同意提供封存样品供原告申请鉴定。现申请法院依法到我司留样室采集鉴定样品,供司法鉴定。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赵XX,男,出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X省X市X区9-401室。

被申请人:西安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路X号。

请求事项:

请求XX区人民法院向西安XX发展公司收集调取证据。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简要叙述案件事实情况)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申请法院调取、审查在西安XX发展公司处的有关证据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年×月×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xxxxxx。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 XXX 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 XXX 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 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年××月××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本案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1、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调取在的相关材料。

2、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 )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申请人认为,问题将对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责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由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无权查阅_______________相关材料,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_______________在市局以相关材料。以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七

申请人:xxx,女,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户籍地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依法调查xxxxxxxx,特别是20xx年1月之后公司的。财务入账情况及银行入账记录。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x诉被告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主张支付给被告借款共9135000元。鉴于本案案情较复杂,原告并非直接将上述借款打入被告公司账户,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给被告。鉴于相关证据由被告掌握,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取证,故原告依《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调查被告的相关财务账册及其银行入账凭证。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八

申请人:____律师事务所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许可调查取证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的辩护律师,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________________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章)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九

申请人:xxx,男,汉族

被申请人:xxx,女,汉族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向济南市公安局xx路派出所调取20xx年1月6日陈xx报警《询问笔录》、王xx《询问笔录》、王xxxx《询问笔录》,拟证明本案原告井xx是由王xx驾驶鲁AE3365车辆倒车闯到车板砸伤的事实。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原告井xx诉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于发生事故后,济南市高新区崇华路派出所民警对涉案人员、证人作了调查笔录,这些调查笔录对原告受伤事实认定及申请人责任承担的认定有直接的影响,但申请人及代理人均无法从该部门获取相关资料,属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为保证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贵院调取收集以上证据。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推荐访问:调查取证 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9篇 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文

版权所有:价值范文网 2013-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价值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价值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浙ICP备2023004171号